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六条有效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地震行业规范要求,保证地震监测信息的质量和安全;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