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地震监测预报第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为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运行提供用地、通信、交通、电力等保障条件。州(市)、县(市、区)级地震监测台网、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应当逐级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