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