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出生缺陷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出生缺陷防治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