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缺陷防治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生缺陷防治相关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生缺陷防治相关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做好出生缺陷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