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出生缺陷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出生缺陷防治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促进出生缺陷防治服务公平可及、优质高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