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本省建立全省统一、分级管理、科学高效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资源及利用现状调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等为基础,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城镇等主体功能空间,落实空间分区管制要求,明确国土空间管制的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和指导性要求。
国土空间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