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修改/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九条有效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是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修改的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依据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修改,不得突破上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