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