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