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有效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