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条

有效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其中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且违法行为人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拆除。

前款规定的应当拆除的具体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