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每五年组织阶段性评估。

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组织定期评估工作,并逐级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