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每五年组织阶段性评估。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组织定期评估工作,并逐级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