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类型、规模、投资类别等,依法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分类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土地权属清晰且不涉及规划调整、不影响周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实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经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并按照要求书面承诺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条件的,可以先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和具体要求,并对履行承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