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

对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建设工程的占地位置、建筑面积和高度、建筑风貌等管控要求,并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对于出让方案明确的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有关建设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因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建设单位可以先行组织实施应急抢险工程,同时向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在其确定的期限内补办手续。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