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以下简称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向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向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符合规划要求的,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