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三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有统一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不影响安全管理要求且不影响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老旧小区微改造、城市公共空间服务功能提升微更新等工程建设,不需要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