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依法需要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前或者建设项目备案阶段,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可能对城乡空间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除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规划选址合理性论证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