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依法需要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前或者建设项目备案阶段,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可能对城乡空间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单位除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规划选址合理性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