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规划许可机关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依法将许可内容、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权利等事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十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许可事项提出异议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研究处理并及时回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规划许可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除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外,规划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许可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和建设项目现场等场所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