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一条有效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一并作出规划许可;独立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单独作出规划许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