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在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范围内开展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通则式村庄规划作出规划许可。

通则式村庄规划的管理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