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十条有效在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范围内开展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或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通则式村庄规划作出规划许可。通则式村庄规划的管理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