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领导,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决策机制和协同机制,统筹协调国土空间规划制定、修改、实施以及国土空间用途分区管制和优化中的重大事项,并将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