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四章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国土空间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在已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内开展建设活动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核定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要求,作出规划许可。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