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分区管制和优化第三十七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优先安排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提升城镇功能,营造基础设施健全、公共服务便利、居住品质提升的宜居环境。鼓励老旧小区增设公共服务设施、共用设施设备。老旧小区增设公共服务设施、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结构安全、消防、通风、采光、日照、隔声等强制性标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