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城镇建设用地一般应当集中布局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开展城镇集中建设,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
村庄建设用地应当集中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村庄建设用地应当优先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需求。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村无房户、住房困难户住宅建设用地指标单列和规划空间落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为搬迁撤并类的村庄,应当同时明确该村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居住需求的保障方案。
下列特殊建设项目可以在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布局:
(一)交通、能源、水利、矿山等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
(二)军事设施、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监教场所、殡葬等特殊用地建设项目;
(三)供变电、污水处理等有邻避效应的建设项目;
(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项目;
(五)确需在边界外布局的其他特殊建设项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