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分区管制和优化第三十条有效本省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其中,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依法开展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限制在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控制区开展建设活动,具体准入情形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