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本省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应当依法落实到具体地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因建设必要的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等配套设施或者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确需少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并按照规定补划。
严格控制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或者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转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