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三章 国土空间用途分区管制和优化第二十八条有效本省实行国土空间用途分区管制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严格管控要求,加强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城镇重要功能区、重大基础设施廊道、地质灾害防治区、洪涝灾害风险控制区、重要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区、城乡风貌控制区、海洋功能区等空间区域的具体管控,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区内空间的优化和融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