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本省实行国土空间用途分区管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的严格管控要求,加强对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城镇重要功能区、重大基础设施廊道、地质灾害防治区、洪涝灾害风险控制区、重要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区、城乡风貌控制区、海洋功能区等空间区域的具体管控,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区内空间的优化和融合。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