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修改/第四节 专项规划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跨区域(流域)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编制特定领域或者特定区域(流域)的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的,应当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商,明确相关编制要求。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