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实行清单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编制下列领域、区域(流域)的专项规划,并列入专项规划清单:

(一)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二)教育、医疗、养老、殡葬、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三)给排水、供电、供气、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

(四)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自然保护地、城市绿地等专项规划;

(五)城市更新、生态修复、防灾减灾、应急避险等专项规划;

(六)海岸带、都市圈(区)、科创走廊、开发区(园区)等特定区域(流域)专项规划;

(七)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要求编制的其他专项规划。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