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修改/第四节 专项规划第二十二条有效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是针对特定领域或者特定区域(流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落实相关领域建设项目以及特定区域(流域)保护、开发、利用、修复作出的专门安排。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涉及建设项目布局的,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规模、等级以及基本的建设范围、建设边界等相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功能布局的关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