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因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修改,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其他重大项目建设,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情形确需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开展修改必要性评估,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修改、报批。

修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涉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约束性指标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先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