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修改/第三节 详细规划第二十条有效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辖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区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