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修改/第三节 详细规划第十九条有效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应当纳入该区域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统筹编制,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村庄部分区域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可以将村庄整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统筹编制。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作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一般应当以行政村为单元编制,因自然地形原因或者集聚发展需要,也可以以跨若干行政村的特定区域为单元进行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为搬迁撤并类的村庄,可以不编制村庄规划。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