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和修改/第三节 详细规划第十八条有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由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和安全功能需求,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战略目标、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