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以及同一海域或者其立体空间有两个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人的项目用海,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以下项目用海,可以通过申请审批的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一)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二)政府投资的公共设施用海;
(三)国家或者省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海;
(四)特许经营、特定区域的项目用海;
(五)涉渔民生产生活或者重大民生项目用海;
(六)已取得海域相邻土地使用权的码头等设施建设项目用海;
(七)公共海水浴场等海洋游憩公共设施用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