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使用海域水面、水体、海床或者底土等特定立体空间的用海活动,在不影响同一海域其他立体空间排他性使用的情况下,可以仅对其使用的相应海域立体空间设置海域使用权。

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应当以海洋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统筹兼顾海域立体开发实际需求和生态影响。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可以对跨海桥梁、养殖、温(冷)排水、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等用海,或者经论证具备立体分层设权条件的用海进行立体分层设权。

排他性较强或者具有安全生产需要的海砂开采等开发活动,不得立体分层设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