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法擅自改变海域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将非填海用途改为填海或者非围海用途改为围海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将海域用途作其他改变的,处非法改变海域用途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