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海域,不得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所使用海域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等应当加强对用海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开展海域使用现场巡查,建立用海项目后评估制度,依法处理巡查和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