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无权批准使用海域的单位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超越批准权限化整为零批准使用海域的,或者不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批准使用海域的,批准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非法使用的海域;对非法批准使用海域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