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运营等工作。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依法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建设运营。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