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运营等工作。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依法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建设运营。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