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资金保障,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