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者未及时清理违法停放车辆和故障车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将违法停放的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搬离现场,对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