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停车管理服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擅自利用公共场地收取停车费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违规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新能源专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