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停车管理服务条例/第四章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监管机制,对全市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活动实行动态管理。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者应当加强所属车辆的管理,及时回收清理违规停放和故障车辆。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的停放,不得影响行人或者车辆正常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市政设施的正常运行及维护。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