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沿街单位应当加强自我管理,规范、有序停放本单位的非机动车。

在沿街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可以予以劝阻,引导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区;对不听劝阻的,沿街单位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