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非机动车停放者应当将非机动车按照标线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未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