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停车管理服务条例/第四章 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医院、学校、大型商超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车站、公共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应当根据配建标准和交通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安排专人加强管理,确保规范、有序停放。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